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参加的各种课程考核,包括期末考试、补考、毕业补考等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三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借以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学金、评定学位提供重要依据。对因考核课程不及格而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要求偏重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客观题型,增加分析题、论述题、材料题等主观题型,以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査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可实行百分制,也可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应布置作业,并组织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平时成绩以30%计算,其中学生出勤占10%,作业和平时测验占20%,期末考试占 70%。未参加平时测验或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当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实训、见实习、毕业设计等)的考核分两种情况:(1)属于课程安排内容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则该课程成绩不合格;(2)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若考核不合格则不具备毕业资格。
第七条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重视过程考核(特别是体育课),加大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平时成绩原则上可占30%。平时成绩的给定应体现过程考核,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将作业、期中考试、口语听力、技能测试、课程小论文、课程见习、社会调查、作品设计、课堂表现、参考书阅读小结、考勤等2或3项以上(公共课一般不少于2项,专业必修课一般不少于3项)纳入平时成绩考核中,一般学生出勤占10%。任课教师应填写《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与期末考试试卷一并存档,并保存平时成绩相关依据材料。
任课教师须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特别要明确平时成绩评定的方法,包括平时成绩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平时成绩评定原则等,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含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标准和考试大纲中明确。
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对平时成绩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及格的学生应及时提出警告。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
第八条 所有开设课程均由教务处统筹课程所在系部组织考核。
第九条 期末考试前学校保卫、后勤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供水供电、课座椅维修、考场清洁卫生等)和医疗服务工作,确保期末考试的正常进行。系部负责外语听力考试调频台设备的调试、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期末考试前,学工处、各系部应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考风考纪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考生须知》,严肃考试纪律,谨防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组织监考人员认真学习《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监考工作管理办法》《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管理文件,要求监考人员严格遵守监考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系部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处理与考试相关的突发事件。对出现重大考试事故的考场和考试课程,教务处有权决定考试是否有效,若无效则需重新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学期中途(第十六周前)结束的课程要求提前考试的,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组织实施。第十六周后结束的课程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闭卷考试,一般控制在120分钟内;开卷考试或技能考试,属于考场内限时的,一般不应超过180分钟;口试,除了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一般不超过20分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与督导评建处按《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期末考试专项评估指标》对各系部的考试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一般不得小于2:40。每场考试都要确定一名主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十六条 “教考分离”的课程,学生考试时任课教师应回避,原则上不担任该门课程的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张贴座号和考场(门牌)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第五章 考前辅导工作与要求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在期末考试之前组织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按照教学标准要求,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使他们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巩固和融汇贯通。帮助学生克服“猜题目”、“找捷径”等侥幸心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本人出题考试时,不得借辅导答疑之便缩小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预先发给所谓“复习提纲”再从中选择部分题目作为试题。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前的停课复习期间,要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不得随意提前。
凡违反上述三条的教师,一经查实则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资格审查。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学期考试(考查)成绩记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一半者。
2.一门课程,若拖欠作业、实验报告且在结课前一周仍未补齐,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即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3.一门课程,一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与点名册一起交到系部办公室,由系部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必修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取消来期开学时的补考机会,可在毕业前组织毕业补考,如补考后仍不合格者,须在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第二次补考该课程。选修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须进行重修。
第七章 监考与巡视
第二十三条 监考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履行的教学工作职责和义务,各系部教师应按照本系部教学工作的安排积极参加期末考试、补考、毕业补考的监考工作,任何被安排监考的人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监考。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场由两名监考人员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由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部门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确定后,各系部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监考时间、地点、监考课程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者,提前向系部提交调换申请。系部在考试后写明情况说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系部和教务处人员对考场秩序、考试进程和监考人员的监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考工作失职的将提出批评,严重失职的将按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要负责本考场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
2.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牌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后直接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试的科目、年级、人数、考试形式(开卷或闭卷等)及试卷份数。
3.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在考试前必须宣布考试纪律,检查每位考生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是否齐备,无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4.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清理座位,将座位内及带进考场的书籍、资料、手机(关机状态)等物品集中存放在教室前指定位置,不允许考生自带草稿纸。
5.开考前10分钟,由考场的两位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密封袋,再次核对考试科目、考试年级、考试形式(开卷或闭卷等)、试卷份数等信息,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与考试组织单位联系,及时解决处理。
6.监考人员发放试卷后首先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无缺损、印刷不清等问题,然后让考生用黑色中性笔写明系部、班级、学号、姓名,监考人员必须将有效证件与考生本人逐一核对,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7.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8.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错字、漏字之处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9.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听力》考试时不能随意走动),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接听电话、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批改试卷、抄做试题等)。监考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10.监考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要求违纪考生立即停止继续答题,并将违纪详细情况如实记录在《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和《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情况记录表》中,不得袒护隐瞒。违纪考生和两位监考人员要在表格中签名。考试结束后将以上表格交考务办公室。
1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空白卷应收回,交考务办公室),并认真填写《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两位监考员必须一同将试卷等考试材料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巡视工作。课程考试工作实行校、系部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人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各系部代表、教务处人员等组成;系部巡视人员由系部领导、学工办和教学办管理人员等组成。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1.考试前10分钟,巡视人员应重点巡视各考场的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携带证件和按规定座位就坐等。对准备工作不充分、监考迟到的教师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2.课程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应重点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
3.课程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巡视记录表》,校级巡考人员将记录表送交教务处存档,系部级巡考人员将记录表送交各系部存档。
第八章 课程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前考生应提前做好迎接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15分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规定考场,按照监考老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第三十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主动清理抽屉,将书籍、资料、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开卷考试的考生可查阅书籍、资料、笔记,不得使用手机上网查询,不得互相交谈,不得互换书籍、资料等,应独立答卷。
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第三十二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询问试题题意。
第三十三条 考生答卷前,须在试卷指定区域填写好课程名称、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考试信息。
第三十四条 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监考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定,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必须按照监考人员要求,立即停止继续答题,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询问和检查,并在《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上签名。
第九章 阅卷与总评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期末考试的阅卷由系部统一组织,应安排在指定地点集中阅卷。
第四十条 试卷的评阅,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扣分和给分必须有依据。所有评阅过程中必须使用红色笔批阅,小题内给负分,标记在每小题的右边,大题号前打正分,卷面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评卷教师应在相应阅卷人位置签名。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一般考查课成绩评定方式,优秀记为A(90-100分)、良好记为B(80-89分)、中等记为C(70-79分)、及格记为D(60-69分)、不及格记为E(60分以下)),对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一半者(任课老师在学期初告知学生本规定,并做好记录),总评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因故缓考者,平时成绩依然有效,考试成绩参照上述标准按原课程成绩比例计算总评成绩。补考和毕业补考原则上不给平时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卷面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计,60分以下的按卷面成绩计,成绩记录在“补考成绩”栏。
第十章 成绩报送程序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做好试卷的评定、成绩登录工作。课程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安排阅卷教师完成阅卷评分、试卷分析工作,并通过教务处提供的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及总评成绩)。同时打印《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单》一式二份、《试卷分析报告》和《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等。《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签名,交学生(教师)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教研室各一份存档。《试卷分析报告》由各系部根据所需份数打印,经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系部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课程成绩登录,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试卷成绩一旦提交后,任何人无权改动。对成绩有异议的学生,应填写《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送开课系部。确因误判、漏判、统分错误、录入成绩操作失误等情况导致成绩与实际不符,经开课系部审查情况属实,方可由开课系部教学主任或教务处负责试卷复查,并出具试卷复查结论;不同意复查的应说明原因(复查申请表由开课系部按学期保存)。复查后必须改动成绩的,需填写《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后经任课教师审核、教研室负责人审核、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更改,试卷复查更改结论送教务处考试与成绩管理办公室存档。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卷面或成绩册上分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毕业补考
第四十五条 缓考、补考手续的办理程序。
缓考: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各系部要严格限制学生缓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考试之前填写《缓考申请单》(附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1.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持医院诊断书);2.留(降)级的学生,原不及格课程在期末考试时与其它课程有冲突者;3.直系亲属病危或发生意外事故者;4.参加特殊考试者;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会议、文体活动者。缓考学生名单,各系部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必修课程缓考按补考规定进行补考。选修课程缓考可申请1次考试机会(视同正常考试),考试不合格者须重修。
补考:必修课程缓考或期末考试(考査)不及格者给予补考机会,第一次安排在来期开学初进行补考;第二次为毕业前组织毕业补考;两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第三次补考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须进行重修。学生需重修的课程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重修费。无故缺考者,不能参加来期开学初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和结业后一年内的第二次补考。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少于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应当留级。
除缓考按实际考分记载外,其他补考达60分及以上成绩者均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及格”。对修业期满后仍需重修补考的学生,其毕业证签发时间应自重修补考及格之日计算。
第十二章 考试总结
第四十六条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结束后,系部(部)分管领导应抓好各教研室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对系部(部)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于开学后第一周交教务处,以便进行全校考试工作总结。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应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成立由学生、教师参加的学生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检举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按学期审计、质询本系部及教务处的学生成绩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系部(部)领导、教务处、校纪委直至书记、校长揭发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实。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